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
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超过1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指交易前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额坏账准备;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形的: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的。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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