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委员范围内过半数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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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八)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九)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十一)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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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如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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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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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组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
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部及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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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
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
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
能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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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
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
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
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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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统计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
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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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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