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公司闲置资金委托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
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
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其中以
资金安全及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为主要原
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
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实
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
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并由以下决策人/机构审批:
(一)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最高余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需董事长
审批同意;
(二)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最高余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制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
进行统计,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发现或判断有不利
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通报。公司证券法务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
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批准的委托理财额
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
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或内审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
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
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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