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 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正当理由或充分证据的情况
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及人才市场等遴选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以回
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
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