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律师变更的承诺函
基本情况: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张莉、刘攀,现变更
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莉、徐定辉。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刘攀因工作变动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
继续担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张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从事
资本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先后参与并完成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
票发行与上市、增发等证券法律业务。
徐定辉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复旦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从事资
本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先后参与并完成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
发行与上市、增发等证券法律业务。
刘攀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刘攀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刘攀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
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刘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张莉律师、徐定辉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
刘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张莉律师、徐定辉律师出具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张莉律师、徐定辉
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刘攀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本所承诺对张莉律师、徐定辉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律师变更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