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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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会规则》第 6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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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
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
堰镇潘家旷达路 1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
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756,758,71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50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11,940,3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18%。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25 年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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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
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
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公司章
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950,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425%;反对 2,6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权股份总数的 1.0367%。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94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614%;反对 8,596,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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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1%。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943,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610%;反对 8,604,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6%。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60,17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911%;反对 8,369,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8%。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858,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500%;反对 8,634,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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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7%。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875,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521%;反对 8,615,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9%。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903,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557%;反对 8,634,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3%。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923,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583%;反对 8,616,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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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1%。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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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王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