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5-024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83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9 人,代表股
份数量 38,596,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22%。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2,187,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67%;反对 967,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580,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16%;反对967,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5%;弃权126,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
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