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光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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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5-028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57,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8606%;董事金凯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21,6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
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89,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150%。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8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
过 0.21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8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超过 0.2150%。
  董事金凯东先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至未来 3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减
持数量不超过 305,4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470%。其中,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30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470%;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30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470%。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杰先生、
董事金凯东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告知
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张杰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757,350股
持股比例       0.8606%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757,350股
股东名称       金凯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221,600股
持股比例       1.388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221,60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张杰、金凯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张杰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89,2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2150%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89,200 股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89,2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8 月 6 日~2025 年 11 月 5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安排
股东名称          金凯东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305,4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3470%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05,400 股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05,4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8 月 6 日~2025 年 11 月 5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安排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收盘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收盘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
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
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
东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相关承诺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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