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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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6月27日,公
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会议室如期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7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
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256人,代表公司133,634,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402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为10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为 132,039,377 股 ,占 本 次 会 议股 权 登 记日 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254,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1%;反对358,1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9%;弃权22,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70%。
  同意133,259,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91%;反对352,4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72%。
  同意133,23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9%;反对378,0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8%;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93%。
  同意133,245,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3%;反对347,7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1%;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316%。
  同意133,266,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3%;反对346,0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89%;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68%。
  同意133,26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5%;反对351,6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1%;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64%。
  同意133,266,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5%;反对345,7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86%;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69%。
  其中,议案1为须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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