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 浙江医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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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8     -      2025/7/21    2025/7/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
次权益分派。
    (1) 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961,637,750 股,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回购的股份 9,619,400 股,即 952,018,350 股为基
数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2,246,789.50
元。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总股本扣
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即 952,018,35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
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
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952,018,350×0.37÷961,637,750≈0.3663 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所以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663)÷(1+0)=(前收盘价格-0.366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7/18       -           2025/7/21    2025/7/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33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33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33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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