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9 证券简称:富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8 - 2025/7/21 2025/7/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
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分配方案如下: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00 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4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不派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60,219,180×0.20÷561,400,000≈0.199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
价格-0.1996)÷(1+0)=前收盘价格-0.199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8 - 2025/7/21 2025/7/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 4 名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宁波富佳控股有限公司、王跃旦、俞世国、王懿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沪股通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62838000
特此公告。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