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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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
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的职责和任期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
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
方式;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
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电子通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会议所议
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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