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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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事项收
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四)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件进行首次报告后,对该事项负有持续披露的
义务。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做好相应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相关交
易除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上述报告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筹划或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知悉或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决定;
  (四)申请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
  (七)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股公司召开重要会议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三条   本章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
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
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
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
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
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
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
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按本制度需要报告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报告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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