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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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设
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类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并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对外担保??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包括审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董事长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宜,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当日)以
电话、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但在参会董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
下,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出席和表决; ??
  (四)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会议文件应
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 对各项
议案充分思考、 准备意见。??
  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
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在
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
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
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
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 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 应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
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传真、电
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的普通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 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
决议公告等,董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 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
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
                 “以内”、
                     “以下”均含本数;
                             “不满”、
                                 “低
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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