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0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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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公司
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的申报、披露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
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否则除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
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1 款的规定
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 1 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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