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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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
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
事会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者委员中
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
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至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书面或口头通知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
会议的有关人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
容应至少包括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
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
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
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
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
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
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人事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
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深圳科创
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低于”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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