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0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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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工作,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附属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
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苏州龙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的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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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
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负责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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