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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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
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公司其他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
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苏州龙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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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
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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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字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苏州龙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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