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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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
除外。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九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约束义务,同样适用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权益变动 情况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
定执行。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
告期内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
                  第 五 章 法 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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