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0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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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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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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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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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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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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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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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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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汇集各分公司、子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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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
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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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
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
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
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
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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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事
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事务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七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
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及证券事务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
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
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
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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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
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
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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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
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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