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委员任职期间,董
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
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
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
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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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