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首
席执行官(CEO)的职权、首席执行官(CEO)的责任、首席执行官(CEO)办公
会、首席执行官(CEO)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总裁、
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总裁、副总裁对首席执行官(CEO)
负责。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
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大学或以上学历。掌握
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
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款规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CEO),该聘任无效。
首席执行官(CEO)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
第九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
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总裁、副总裁由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助理、各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审议,由首
席执行官(CEO)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
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二)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应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出建议,经董
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职权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CEO)拟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制度。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
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总裁、副总
裁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裁、副总裁对首席执行官(CEO)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首席执行官(CEO)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二)领导制定公司年度经营活动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并监督执行结果;
(三)领导制定本公司年度目标,确保目标的实现;
(四)协助首席执行官(CEO)监督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
(五)协助首席执行官(CEO)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作;
(六)参与公司发展方向﹑投资的决策;
(七)关注协调和改善与客户的关系,监督或协助解决客户投诉;
(八)完成首席执行官(CEO)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首席执行官(CEO)享有单项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
以下(含10%)的资产处置权和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建设房产等投资
决策权;
(二)对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购建资产等投资决策,涉及金额为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含50%)的,由首席执行官(CEO)
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的,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报请股东
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
(三)涉及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首席执行官(CEO)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有决策权。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责任
第二十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时,首席执行官(CEO)必须保
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不断降低物质消耗及费用,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
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
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相关法律允许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九)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相关法律允许外,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
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
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
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
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首席执行官(CEO)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
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主持召开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研
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组成人员:首席执行官(CEO)、
总裁、副总裁等有关人员,根据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题,其他人员可
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题的征集:首席执行官(CEO)办
公室提前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首席执行
官(CEO)审批后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由首席执行官(CEO)主持,首席执
行官(CEO)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总裁、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首席执行官(CEO)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由首席执行官(CEO)办公室指派专
人做好会议记录。对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
应做出会议纪要,由首席执行官(CEO)签发后执行。首席执行官(CEO)办公
会记录一般保存10 年。
第七章 首席执行官(CEO)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CEO)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董事
会有权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