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德固特
股票代码: 3009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 5 幢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股份
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德固特 指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振文与信息披露义务
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信息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占德固特总股份数 5.00%的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 5 幢 76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EFXCRG1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5-04-01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5-04-01 至 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 5 幢 763 室
(二)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10.00 100%
(三)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其他国家或地区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无境外永久居留
派代表 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
月内未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2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魏振文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德固特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 转让 价 格 为 17.82 元 / 股 , 股 份 转让 价 款 合计 为 人 民 币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魏振文
受让方: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签订。
(三)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 7,624,000 股股份(占
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
的股份。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过渡期”),若上市公司以送
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
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
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7.82 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总额为人民币 135,859,680 元(“股份转让价款”)。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以
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受让方实际收取,
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
等于: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
(“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认已得
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的所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且该等同意和批准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本协议项
下的商业条件并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仍保持完全有效;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均已
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如
有);
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且截止至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也
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
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转让方于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
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何法律或政府命令会导致本次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转让;
据表明可能发生的与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履行相关的诉求,并且有证据
表明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
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咨询且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
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已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且转让方已履行所有本次转让相关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向受让方提交完税证明;
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
告知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相应满足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受让方应在转让价款支付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后,按照
如下时间分期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每一期股份转
让价款被足额汇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股份转让价款
支付日”):
深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后二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当
向本条约定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合计 25,000,000 元(“第一期股份
转让价款”);
双方应在受让方完成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
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在双方各自委派的一名代表已
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咨询,且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 A 股证
券账户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已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且转让方已履行所有本
次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向受让方提交完税证明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受让方应当向本条约定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 83,687,744 元(“第二
期股份转让价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
券账户(“过户登记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当向本条约定的转让
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 27,171,936 元(“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应在受让方完成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
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双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
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非因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如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
证券账户手续未能于(i)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二十(20)个交易日,或(ii)
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后十个交易日内全部完成,除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
让方应于十个交易日内向受让方一次性全额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
价款本金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届
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友好协商本次转让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过户登记等事宜。
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截至标的股份过户登
记日、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如适用)期间的每一天(但明确说明仅在其
他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则仅在该等特定日期),本协议及本协议附录 3 中
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受让方在此向转让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截至标的股份过户登
记日、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如适用)期间的每一天(但明确说明仅在其
他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则仅在该等特定日期),本协议及本协议附录 4 中
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
(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赔偿权利人”)
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
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顾问费,
由任何主体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以及任何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且上述损失应包含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称
“损失”)。
若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需
承担或赔偿受让方相关损失的,如届时受让方有依据本协议尚未支付转让方的股
份转让价款的,受让方有权直接扣减尚未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作为转让
方应支付受让方的赔偿款或违约金。前述赔偿款或违约金的扣减视同受让方已向
转让方支付等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尚未支付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扣减不足以弥
补受让方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转让方还应继续向受让方进行赔偿。
若转让方未能在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
让价款,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
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
若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根据本协议之约定
需承担或赔偿转让方相关损失的,如届时转让方已收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款的,
转让方有权从股权转让款中扣减损失对应的价款,作为受让方应支付转让方的赔
偿款或违约金。前述作为赔偿款或违约金被扣减的部分视同受让方尚未支付的等
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扣减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或承担违
约责任的,受让方还应继续向转让方进行赔偿。
若受让方未能在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
让价款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受让方向转让方
按期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
并生效。
如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协议相关
条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无法完成,或(交易文件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
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
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被补
救或消除,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转让方取得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期间:交易文件中所
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
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的五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24,000 股,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权益变
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
或自筹资金。
六、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对
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
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
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
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贾春浩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德固特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青岛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德固特 股票代码 30095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市
名称 (有限合伙) 注册地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间接方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7,624,000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比例(增加):5.00%
变动数量及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7,624,000 股
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5.00%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2025 年 7 月 11 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且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晨启成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贾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