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浩鲸科技”)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慎判断,
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浩鲸科技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公司已对可能无法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的风险
做出了重大事项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拟出售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
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浩鲸科技 100%股权,能实际控制浩鲸
科技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的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
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