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浩鲸科技”)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
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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