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
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
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证
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包括活动记录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按更长期限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