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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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发展
之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
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
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
景。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审
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
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每年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审部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和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内审部应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
划。
(二)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三)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
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事项也可突击审计,并在审计工作开展
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
(四)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
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
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在全部审计程序完成后,内审部应进行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内部审计
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内审部。
(六)内审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
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
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保
存时间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
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