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 晶华微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5: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
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
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
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
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
(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七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
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晶华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