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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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
由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
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官
林镇远程路 8 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俊
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
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7 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 249,277,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13%。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
票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17,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7%。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08,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本次股东会议案一、议案二为特别表决事项,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
案一、议案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已
回避表决。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
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龚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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