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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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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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通
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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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
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天津市西
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福忠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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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代理人)共 12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6,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2 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337,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其中现场出席 3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通过网络
投票 12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6,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
综上,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0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05,108,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057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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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0,5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031%;反对 45,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5731%;弃权 2,4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3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2,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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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1,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6.3487%;反对 44,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2177%;弃权 1,4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36%。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1,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5.9933%;反对 4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947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2%。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1,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5.9933%;反对 4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947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2%。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1,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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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6.0774%;反对 45,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5731%;弃权 1,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495%。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2,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1,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6.3677%;反对 45,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573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2%。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0,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517%;反对 46,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8989%;弃权 1,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495%。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2,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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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1,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6.3677%;反对 45,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573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2%。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2,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1,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6.3677%;反对 45,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573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2%。
表决结果:同意 105,060,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的 85.7458%;反对 45,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6027%;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515%。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高福忠先生、卢俊美女士、高健先生、高
斌先生、杨丙发先生、周丽娜女士、郝艳林女士、崔连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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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1,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4750%。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4,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3,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63%。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799,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7,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2741%。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1,9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0,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1199%。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4,9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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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3,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57%。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4,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6,4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5,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520%。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3,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32%。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福忠先生、卢俊美女士、高健先生、高斌先生、
杨丙发先生、周丽娜女士、郝艳林女士、崔连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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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何勇军先生、韦祎先生、刘亚女士、肖和
勇先生、刘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797,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6,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93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797,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6,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8201%。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799,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8,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235%。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79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6347%。
表决结果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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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得票数 104,80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4125%。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何勇军先生、韦祎先生、刘亚女士、肖和勇先生、
刘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张晓宇先生、张民先生、阎鹏先生、韩志红女士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亦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任
何职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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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李瑞雪
承办律师:
黄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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