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
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
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
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
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后由董事长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
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
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
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
管理等环节。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10年。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计
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
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
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
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
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
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
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重新执行等方法,取
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
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
计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四)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
见及审计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部审
计人员需要在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确保所做出的审计发现、建议和结
论已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过商讨。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
或相关负责人应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提供他们对审计发现和整改措施的意见,
并设定执行整改的最后期限及负责实施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如适用)。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
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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