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加强对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
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
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在涉及境外
交易时应遵守适用的境外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合规操作。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等,并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遵守授权制度,
在业务授权范围内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开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
提供交易服务。
(五)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准则
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公
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作为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等组成,董事长担任组长。
第九条 管理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二)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三)评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
(五)向董事会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评估期货套期保值效果。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 期货交易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二) 交易保证金的监控;
(三) 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
(四) 资金划拨的审核;
(五) 期货交易的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二) 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第十二条 审计部职责包括:
(一) 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
(二) 监督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职责包括:
(一) 提出套期保值需求;
(二) 参与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三) 跟踪现货与期货市场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将从事需求计划、交易、风
险管理及结算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各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以下业
务流程实施:
(一)业务部门提出交易需求,业务部门根据订单采购情况、市场价格行情
发起交易需求,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财务管理中心;
(二)财务管理中心评估资金情况,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交易需求,测算保
证金需求由结算人员发起入金申请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管理小组审议交易方案,管理小组根据业务部门的交易需求商讨交易
方案,经董事长或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实行;
(四)授权交易员执行交易,财务管理中心交易员根据审批后交易方案选择
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
(五)交易完成后及时登记台账,交易完成后交易员应及时登记台账,并在
当日交易后收集交割单和结算单交由财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内控部门进行审核,审
核无误后交由财务共享中心账务处理;公司相关风控及期货管理人员采取定期以
及不定时的监察原则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六)定期评估交易效果,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进行
效果评估。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公司的
交易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如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
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
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
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
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
限。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取总量控制原则,单一品种的业务规模
原则上不得超过套期保值期间企业的实际使用量。对于初期开展的品种及业务,
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套期保值时机与套
期保值数量比例,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或过度保值造成重大损失。
保值时应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
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保证金与持仓之间的额度作出合理安排,规避强平风
险。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经办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至董事
长: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
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于每月月初向管理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
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未来
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管理小组根据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行的期货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一致,套期保值程度符合企业生
产需要。
第二十五条 期货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 期货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管理小组、内控部门报告每次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等情况。
(二) 期货交易员应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管理小组及内控部门报告
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
货交易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财务负责人,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七条 如遭不可控力发生例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
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
过电话委托等方式联系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金融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公司账户持仓头寸可能出现大幅度回
撤或亏损时,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线上临时会议,邀请各相关部
门负责人参与会议,依据实际情况商讨出对应避险方案后,财务管理中心立刻执
行操作,后根据流程需要补交避险解决方案或签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 档案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
至少10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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