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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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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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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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
会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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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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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及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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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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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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