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
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如发生第一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
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
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
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时,
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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