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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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本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
票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
配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大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
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
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中选出的董事
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四条 在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
票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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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操作步骤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五条 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如需补选董事,仍需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补选的董事任期为当选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六条 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
改本实施细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3)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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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