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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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g-Jin Electric Technologies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 106 号楼 1 层 103B-4)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或“公司”)是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
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
 (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当前,全球汽车产业正经历从传统燃油车向新能源汽车转型的重要阶段。一
方面,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
蓬勃发展,新能源汽车融合多种变革性技术,推动汽车从单一的交通工具向移动
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另一方面,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也是应对
气候变化、实现减排目标的必要战略举措。因此,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
业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促进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新能源汽车的全球
销量在近几年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根据 ACEA 的数据,2023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
市场销量达到 1,430.30 万辆,同比增长 35.40%,预计到 2026 年,全球新能源车
销量将达到 2,483.00 万辆,2023 年至 2026 年的复合年增长率约 20%,其中,欧
洲、中国和美国是新能源汽车最主要的市场。
  同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双碳”目标已成为全球共识,各国政
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速了新能源汽车对传统燃油车的替代。欧盟和英国计划
于 2050 年实现碳中和,并于 2035 年禁售燃油车;瑞典、德国规划 2045 年实现
碳中和,挪威规划 2025 年禁售燃油车;美国计划于 2035 年实现 25%零排放汽车
销售。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提升对于节能减排、降低化石能源依赖度具有战略作
用,未来新能源汽车的渗透率将会进一步提升,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
  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包括驱动电机总成、控制器总成、传动总成,作为新
能源汽车的“心脏”,电驱动系统发挥了燃油汽车中“发动机+ECU 电控单元+变
速箱”的作用。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的各项性能,并
实现降本增效和提升空间利用率,驱动系统集成化逐渐成为行业趋势。2017 年
以前,电驱动系统产品以“分体式模式”为主,即电控、电机、减速器、车载充
电机等零部件均以独立单体形式出现,后因占用整车空间大、线路复杂等因素拉
低动力效率,市场电驱动产品逐渐向“集成式模式”发展,出现了二合一、三合
一以及多合一产品。通过多合一深度集成方案,将电机、电控、减速器、电源控
制等多个子部件集成在一起,从而降低成本、减轻重量,简化供应链并提高整车
性能和灵活性。
  因此,为适应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充分竞争所带来的集成化技术变革,公司
持续加强研发投入,以自主研发的驱动电机、高速两级减速器、高功率密度电机
控制器为基础,将驱动电机、控制器、传动总成深度集成,向市场提供更轻、更
节能、成本更低的三合一电驱动系统。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电驱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持续提升,最大功
率水平、最大扭矩水平、峰值效率、高效区间占比、功率体积密度水平、功率质
量密度水平、振动噪声控制水平、动力换挡平顺性、系统整体效率等性能持续改
进。在此基础上,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正朝着高度集成化、轻量化、模块化的
方向发展,行业正在不断探索和开发功能先进,能效突出和集成度高的系统级产
品。产品性能优异、效率高、噪音低、结构紧凑、零件数少、尺寸小、重量轻、
生产成本低是电驱动系统行业发展的方向。
  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有助于公司布局并适应集成化、轻量化、模块化等行业
发展趋势,在产品和技术的迭代中使公司保持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新能
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的市场份额。
  在过去一年里,公司的“大系统”业务取得了重大突破,公司获得了 Stellantis
集团的紧凑型新能源汽车三合一电驱动系统总成的定点,本项目投产后,将标志
着公司产品首次成功的规模化直接进入欧洲市场,且可能成为公司历史上批量最
大的产品,也标志着公司突破了海外紧凑型车型三合一电驱动系统总成这一细分
市场,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海外知名度,完善海外业务布局,扩大业务规模。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还能够及时捕捉
欧洲及海外客户的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公司产品研发体系及产品性能,抓住
市场机遇,通过持续优化产能布局和技术迭代,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将得到一定程度
的增加,公司整体的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帮助公
司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巩固并提升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提升公
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1,59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用于紧凑型新能源汽车三合一电驱动系统总成产业化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有
助于公司把握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市场发展机遇,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和产
品竞争力。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且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资本性
支出,因此公司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且通过股权
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
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证
券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
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
规定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
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59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紧凑型新能源汽车三合一电
       驱动系统总成产业化项目
         合计              20,000.00        11,590.00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规定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
作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
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
  (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
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
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
务的投资金额)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点的规定。
  (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自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点的规定。
  (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
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
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并
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于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四点的规定。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
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紧凑型新能源汽车三合一电驱动系统总成产业化项目,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点的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预案及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 2025 年 7 月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另行审议,且需取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
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
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
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
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1)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5 年 10 月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
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77,066,500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用的影响。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
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根据公司发布的 2024 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43,641.33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48,939.83 万元。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预测净利润较 2024 年增亏 10%、持平、减亏
用)。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 177,066,500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
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以
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
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
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4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假设情形一: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预测净利润较 2024 年增亏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3,641.33    -48,005.46     -48,005.46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48,939.83    -53,833.81     -53,833.81
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4         -0.81          -0.6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4         -0.81          -0.63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元/股)                 -0.83         -0.91          -0.70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
          (元/股)                 -0.83         -0.91          -0.70
假设情形二: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预测净利润较 2024 年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3,641.33    -43,641.33     -43,641.33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48,939.83    -48,939.83     -48,939.83
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4         -0.74          -0.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4         -0.74          -0.57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元/股)                 -0.83         -0.83          -0.64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
          (元/股)                 -0.83         -0.83          -0.64
假设情形三: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预测净利润较 2024 年减亏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3,641.33    -39,277.20     -39,277.2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48,939.83    -44,045.85     -44,045.85
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4   -0.67   -0.5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4   -0.67   -0.51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元/股)         -0.83   -0.75   -0.57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
          (元/股)         -0.83   -0.75   -0.57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
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上表假设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可能不会导致公司每
股收益被摊薄。但是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
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的可能性,公司依然存在即期回报因本
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 2025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
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
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本次发行的预案“第二节 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
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并保持公司业务的持续蓬勃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
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协同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支撑公司长期
发展,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
  (1)技术储备
  公司深耕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行业十余年,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逐步推
动产品集成化,目前已成为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少数具备多合一电驱动系统产品
矩阵的公司,在多合一集成产品方面优势明显。
  公司以驱动电机总成生产与研发为基础,在业内较早实现了驱动电机总成、
控制器总成、传动总成的完整产业布局且自主掌握核心技术,全面整合电机设计
能力、电力电子设计能力、控制算法优化能力、储能系统优化能力、精密机械加
工制造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形成了系统级电驱动产品的核心供应能力。
  目前公司技术水平先进、工艺节点成熟,并拥有多项专利和专有技术,多项
核心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公司目前正在油冷驱动电机、第三代碳化硅
半导体控制器、方导体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系统、双稳态电磁离合器、非晶
带材驱动电机、轮毂驱动电机、多档减速器等领域积极进行技术储备,部分产品
已陆续推向市场。
  因此,公司良好的技术储备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
支持。
  (2)人才储备
  公司业务核心团队全面覆盖公司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开发、试验认证、生
产制造、大客户营销等重要环节,经历了众多国际国内量产项目的实战考验与锻
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丰富的相关产业经营与管理经验,核心技术人员曾在
国外知名零部件企业或整车企业工作多年,在驱动电机总成、控制器总成、传动
总成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与研发经验积累。拥有业内领先的人才团队,构成了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
  因此,公司充足的高素质人员储备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
的保障。
  (3)市场资源储备
  公司业务聚焦于产品技术的领先,已成功获得相当的市场认可度,客户构成
主要为行业内的头部企业,比如 Stellantis 集团及其旗下多个品牌和产品平台、
福特汽车、中国一汽、北汽集团、上汽集团、广汽集团、奇瑞集团、小鹏汽车,
商用领域的比亚迪、宇通集团、福田集团、中通客车、庆铃汽车、汉德车桥和东
风集团等。公司在不断拓展国内业务的同时,利用领先的技术,突出的研发能力
和国际化的研发和管理团队优势,以精进北美为桥头堡,积极开拓海外业务,扩
大北美基地的业务规模。公司除了与国外的 Stellantis、TRATON 集团及其下属
的 MAN、斯堪尼亚、大众商用车、艾里逊、Plastic Ominum 等著名传统企业及
一级零部件供应商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关系外,也积极开发海外新能源汽车新势力
客户,并且与这些客户开展了多项目和多方面的合作业务,为未来公司海外业务
的增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充分利用在电驱动领域积累的技术和 know-how,开拓了电动摩托车和
非车用新能源电驱动系统的市场。公司获得欧洲电动摩托车驱动系统量产定点,
并已经于 2024 年投产。
  因此,公司在电驱动系统领域具有广泛且完善的市场渠道。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基础,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
拟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证
券发行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
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同时,公司将合理运用多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
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六)公司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的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余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赛优利泽、Best E-Drive
作出如下承诺:
  (1)在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不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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