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证通: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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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六月
    http://www.tclawfirm.com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委托,就《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280 号,以下简称“《年
报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对本核查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影响本核查意见书的文件和事实均
已向本所披露,均不存在虚假、隐瞒、误导以及遗漏之处。
果由于公司及相关方违反了上述保证,导致本核查意见书的结论部分或全部不正确,
本所和经办律师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核查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
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意见。
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除法律以外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书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书出具及生效的前提是:(1)构成本核查意见书主要依据的有关文
                  第 2 页 共 16 页
件是真实的;(2)公司提交给本所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是真实、全面和准
确的;(3)公司及相关方签章的承诺书、说明函和类似文件所记载的各项承诺、声
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如在本核查意见书出具后,本所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
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核查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有权根据新的
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补充核查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且由公司在回复《年报问询函》中进行引用,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核查意见书不构成任何
投资建议或投资依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自行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
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谨慎判断。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 2:关于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你公司 2023 年度被中勤万信出具了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2024 年 11 月 28 日,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7 号),你公司因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
假记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4 年度中勤万信对你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你公司拟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体整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培训、关键
岗位运行保障、关联交易核查及审计委员会履职等情况,并说明上述整改措施是否
切实有效,防范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第 9.8.8 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
情况,说明你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计划及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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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体整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培训、关键岗
位运行保障、关联交易核查及审计委员会履职等情况,并说明上述整改措施是否切
实有效,防范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公告文件及书面确认,2023 年度,中勤万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勤信审字2024第
年 4 月 28 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
                         (勤信专字2024第 0805
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
号),认为证通电子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
方案的议案》,追认公司与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
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同日,公司与永泰晟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永泰晟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前向公司偿还全部本息,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胜强对永泰晟偿还本息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前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清偿。
并参加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线上专题培训,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行政责任及典型案
例、上市公司最新监管政策进行学习。
                  第 4 页 共 16 页
                        《供应商管理制度》
                                《采购管
理制度》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汇报表(2024)
                                    》
《关于要求及时报送法律文书的通知》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试行)》
                             《反舞弊管理制
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同时,针对前述制定或修订的相应制度,公司进一步明
确了关键岗位的相关职责,加强制度运行保障,主要体现在:规范资金使用的审批
权限及日常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加强对应付、预付账款的管理,明确应付、预付
款项必须符合合同条款或项目进度及审核付款资料的完备性和付款合理性等要求。
要责任的在职人员进行问责。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3 年报审计事项一次沟通内容》
                           《公司审计部 2024 年度内部
      《公司审计部 2023 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 2024 年第一季度
审计工作计划》
工作安排》的议案。
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3 年报审计事项二次沟通内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议案》《公司审计部 2024 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二季度工作安排》
等议案。
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3 年报审计事项三次沟通内容》等议案。
《对导致 2023 年年报非标审计意见责任人员问责及公司内部控制整改措施》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对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改措施切实有效,防范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制度健全有效。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第 9.8.8 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
况,说明你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计划及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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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规定的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
条件
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
消除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 1202 号),证通电子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留意见的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 2323 号),认为证通
电子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行,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规定的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公司已完成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整改并持续规范运行
  针对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公司已对相应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023 年 4 月 28 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
     (勤信专字2023第 0736 号),认为证通电子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
项鉴证报告》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三)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计划及工作进展
政处罚决定书》(202417 号),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证通电
子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
项对 2017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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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未满十二个月,故公司暂
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因此被继续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
    三、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证通
电子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 9.3.1、
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外,不存在
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交易类强制退市情

    经本所核查,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不存在“连续
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 1 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公司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 2322 号),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的
情形。
                      第 7 页 共 16 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 2322 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为 2,218,713,851.43 元 , 其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为
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 2322 号),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勤信审字2025第 2322 号)
限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
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情形
年度报告》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第 8 页 共 16 页
(www.cninfo.com.cn)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的规定。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一)项规定的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
披露”的情形。
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且公司全体董事已签署声明确认《深
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2025 年 4 月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且公司全体董事已签署声明确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三)项规定的“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
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四)项规定的“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
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
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
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第 9 页 共 16 页
(勤信专字2025第 1094 号)及《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 1097 号),
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
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 2 亿
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
                    (勤信审字2025第 2323 号),公司
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六)项规定的“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614,362,928 股,控股股东曾胜强持有公司 104,677,1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4%,扣除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股份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高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规定的“因
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向人民法院
申请解散公司的情况。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八)项规
定的“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第 10 页 共 16 页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公
司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情形。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规定的“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
其他情形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5.7 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相关行
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或者第 9.5.6 条情形而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公司亦不知悉
存在可能触发前述条款的情形。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5.7 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五)除《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之外,公司不存在《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
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勤信专字2025第 1094 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第 9.8.1 条第(一)项规定的“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股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均正常履职,公司不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三)项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
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第 11 页 共 16 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勤信审字 2025 第 2323 号),2025 年 4 月 29 日,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据此,公司不
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四)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书面确认,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第 9.8.1 条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
复正常”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州云硕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证通电子子公司)有 2 个银行账户分别因服务合同纠纷、追偿权纠
纷被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冻结,冻结金额为
  因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较少,涉及金额占公司合
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比例较小;且被司法冻结账户未涉及公司核心主体经营账户,
公司核心子公司和核心业务均未受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支造成不
利影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规定的“主要银行账号
被冻结”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最近三年年报,同时,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 2322
号)及公司书面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第 12 页 共 16 页
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
情形。
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根据本次《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17 号),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对 2017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距该行政处罚作出之日尚未满十二个月,申请撤销其
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因此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 勤 信 审 字 2025 第 2322 号 ), 公 司 2024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365,101,473.86 元,合并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782,834,275.00 元,母公司报表
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507,285,695.61 元,据此,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九)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网络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十)项规定的“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
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证通电子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第 9.2.1 条第一款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 9.3.1、9.4.1、9.5.7 条规定的被实施
                          第 13 页 共 16 页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除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
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外,不存在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查验与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查阅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会计差错更正《专
项鉴证报告》;
  (3)查阅公司提供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内部控制制度;
  (4)查阅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信息公开”等网站进行核查;
  (6)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7)查阅公司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对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
致否定意见的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023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涉事项占用资金及利息已清偿完毕,整改措施切实有
效,防范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制度健全有效。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
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8.7 条规定的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14 页 共 16 页
(202417 号)之日起尚未满十二个月,故公司暂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因此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证通电子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
一款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 9.3.1、9.4.1、9.5.7 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情形;除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规定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外,不存在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新增其
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第 15 页 共 16 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文道军
                        承办律师:
                                   徐磊
                        承办律师:
                                   刘珂豪
                          日期:202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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