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功瀛(长)字2025第 10096 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
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本所
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参会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深圳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和
监票工作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根据有关规则,现
场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
用整改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8,938,351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2%;反对89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弃权561,47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8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的议案,采用现
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