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本次债券注册金额 不超过 30 亿元(含 30 亿元)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 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发行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
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发行人有效期内主体信用等级 A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无
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1 日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
责任。
重要提示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329 号),同
意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本期债券简称为“25 吉电 K1”,债券代码为“524366.SZ”。发行人本
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面值不超过 10 亿元,剩余部分自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
完毕。
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
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
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日出具的《2025 年度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有效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
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截至 2025 年 3 月末,发行人净资
产为 2,707,032.56 万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9.0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
为 59.55%;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89,312.40 万元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券一年利息的 1 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
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
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
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公司。因公司经营
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
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T-1 日)15:00-18:00,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
作通过债券簿记建档系统(https://biz.szse.cn/cbb,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开展。如
遇特殊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可经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延时一次,延长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当日 19:00。
具体以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 1.50%-2.3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7 月
面利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T-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分公司开立的专业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
过簿记建档系统提交认购订单或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 1,0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替代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
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符合通用质
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回购资格及折算率等事宜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为准。
明书为准。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承销机构承诺:
本期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承销机构未操纵发行定价、暗箱
操作;未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未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未出于
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未有其他违反公平
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组织、指使发行
人实施前款行为。
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
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
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
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
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
露。
明书为准。
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
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
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
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
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 》。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 投 资 者 亦 可 登 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
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吉电股份 指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次规模不超过 30 亿元、期限不超过 10 年期的吉林电
本次债券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
技创新公司债券
指本期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期限 3 年期的吉林电力股份
本期债券 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期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
募集说明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
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
法律意见书
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
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 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
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联席主承销商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指为本期发行而组织的,由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承销团
组成承销机构的总称
指主承销商在主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
余额包销
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指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申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的意愿的
簿记建档
程序
发行人律师 指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根据债券登记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
债券持有人
债券的投资者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指为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制定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
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署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最近三年及一期/近三年
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
及一期/报告期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近三
指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
年及一期末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国务院
专业投资者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指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
专业机构投资者
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
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的
计息年度
前一个自然日止
交易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
工作日
假日或休息日)
省政府 指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 指吉林省
指能源单位,1兆瓦等于1000千瓦,发电厂装机容量通常以
兆瓦
兆瓦表示
可再生能源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指发电厂于既定期间实际售出的电量,相当于总发电量减
售电量
厂用电及输电损耗
指生成时对环境影响微小甚至无害的能源,其中包括使用
清洁能源
可减少污染物的燃效技术生成的风能、天然气及水能
国家电投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能投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告中,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本公
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
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25 吉电 K1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3 年期。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托管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
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 2025 年 7 月 15 日。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
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
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6 至 2028 年每年的 7 月 15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
行计息)。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8 年 7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之前的第 1 个交易日。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8 年 7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兑付价格:本期债券兑付价格为 100 元,与面值一致。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
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支付方式及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
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
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
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2025 年度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有效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
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
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
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投资者的
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公司将按照投资者的申
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
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
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
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
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及上市流通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
向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项目建设、
项目前期借款的偿还、项目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置换以及偿还有息债务本息。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指定账户作为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与划转。
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无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2025 年度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有效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
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符合通用质
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回购资格及折算率等事宜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为准。
上市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
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
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
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
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
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2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更名公告、评级报告
(2025 年 7 月 11 日)
网下询价
T-1 日
确定票面利率
(2025 年 7 月 14 日)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T日 网下认购首日
(2025 年 7 月 15 日) 网下认购结束日
日期 发行安排
网下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于当日 16:00 前将认购款划至
主承销商专用收款账户
发行结果公告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
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2023 年修订)》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专业机构投
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
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询价区间为 1.50%-2.30%,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4 日(T-1 日)15:00-18:00。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作通过债券簿记建档系统(https://biz.szse.cn/cbb)开展,
在网下询价时间内,参与询价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订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
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簿记管理人发送《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
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见附件),
并由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中录入认购订单。
如遇特殊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截止时
间可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延时一次,延长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当日
(四)询价办法
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建档系统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送认购订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从本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
购申请表》应注意:
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为低于
和等于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的所有标位的累计申购量;
写。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专业投资者应在 2025 年 7 月 14 日(T-1 日)15:00-18:00 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申购,或将如下文件通过邮件发送
至簿记管理人指定邮箱。
件复印件;
面核查的相关身份、资质等其他材料。
投资者需将以上申购文件扫描为 1 份 PDF 文件(扫描件不超过 5M)发送至
簿记管理人处,一旦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投资
者应当按照发行公告要求,完整、及时提供申购材料,并按要求签章,否则将视
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须征得簿记
管理人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簿记时间内将修改后的上述整套申购文件
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如遇邮箱故障,簿记管理人可启用应急申购邮箱。
申购邮箱:ibd_dcm4@gtht.com;
咨询电话:021-38676666-75096。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
将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T-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
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五)应急处置方式
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
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
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
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如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通过线下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主承销
商发送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认购订单。
如簿记管理人出现接入故障或系统本身故障,根据系统恢复时间,簿记管理
人将披露相应公告说明是否采用线下簿记。如采用线下簿记的,故障发生前已提
交的线上认购有效,投资者无需线下再次申购。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
格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专业机构投
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普通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
无效。
(二)发行数量
本期发行规模为不超 10 亿元(含 10 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
询价情况决定最终发行规模。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000 手
(100,000 张,1,000 万元),超过 10,000 手的必须是 10,000 手(1,000 万元)的
整数倍。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1 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7 月 15 日(T 日)。
(五)申购办法
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在 2025 年 7 月 14 日(T-1 日)
前开立证券账户。
簿记管理人提交询价及申购文件及相关专业机构投资者资质文件。
(六)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获
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
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
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
发行利率。申购利率低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全部获得配售;申购利率等
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原则上按比例配售(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申购
数量取整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对边际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配售为准);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
购数量不予配售。
(七)缴款事项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25 年
吉电 K1 认购资金”、“认购账户对应的股东代码”、“专业机构投资者认购账户简
称”,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216200100100396017
汇入行地点: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09290000107
联系人:张嫣贞
联系电话:021-38674827
传真:021-50329583
(八)违约认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 2025 年 7 月 15 日(T 日)16:00 前缴足认购款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将被视为违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
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
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
险揭示书》。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合规发行,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行人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
的债券。发行人不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
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实施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五、认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名称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玉峰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联系人 张学超
联系电话 0431-81150865
传真 0431-81150997
(二)牵头主承销商
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 李玉贤、陈孚、张前程、叶楚婕、李赫
联系电话 021-38031977
传真 021-38670666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禹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住所
镇 B7 栋 401
联系人 王新亮、刘禹良
联系电话 010-56839491
传真 010-57615902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 盖业昆、青煦涵
联系电话 010-56051902
传真 010-56160130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晟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联系人 刘雨晴、徐似锦、周慧敏、郑云灿
联系电话 010-80927351
传真 010-80929025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 徐杰、陈毅静、陈昱涵
联系电话 021-38565494
传真 021-38565900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邱源、孙钦璐、曹佳琳
联系电话 010-88013859
传真 010-88085373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申购人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须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方可进行
修改,并在规定的簿记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本表。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证券账户名称(深圳) 证券账户号(深圳)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单一标位,不累进)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获配总量不超本期最终发行量的比例(如有)
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 华泰联合 中信建投
分仓比例
主承销商 银河证券 兴业证券 申万宏源
分仓比例
重要提示:请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 15:00 至 18: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申购或将:(1)填妥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本申购申请表;(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
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专业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一并发送至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38676666-75096;申购邮箱:ibd_dcm4@gtht.com。
申购人在此承诺:
申购人在此承诺:
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并将在认购本期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如有)。因持券超限造成无法足额缴款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一律由申购人自行负责。
规则最终确定其申购配售金额,并按照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向申购人发出的本期债券《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
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有权处置本申购人项下的本次全部申购债
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期未划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分了解本期债券的特点和风险,已审慎评估自身资产状况和财务能力,并承担认购本期债券的相应风险,审慎合理投资,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
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
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申购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签章):
申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专业投资者确认函【请正确填写和勾选专业投资者类型及相关事项,盖章后发送至主承销
商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请申购人确认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
A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
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
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继续确认★项)
C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继续确
认★项):
E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请备注机构
类型及名称为: )
(备注: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申购人确认:
★2.如选择 B 类或 D 类投资者,请继续确认是否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
【 】否;
【 】是,且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 】是,但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持、 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接受发行人及其利益
相关方的财务资助:【 】是; 【 】否
他关联方:【 】是; 【 】否
【 】否;
【 】是,且报价公允程序合规;
【 】是,报价和程序存在其他情况,请说明:
申购人:
(盖章)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以下内容无需发送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风
险,根据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
(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关注以下风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和转让前,
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外的
其他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充分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
身的资产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价值变动
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
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的方式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
认购和交易。
三、投资者应当遵循监管机构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对于单一债券持券比例的限制,
审慎决定本期债券的申购金额及比例,避免持券超限的风险。因持券超限造成无法足额缴款
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申购投资者自行负责,主承销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或无资
信评级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五、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六、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
险。
八、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
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
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
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九、由于投资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十、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
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
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一、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给
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十二、强烈建议投资者(或承销机构)自行通过交易所簿记系统进行申购。投资者(或
承销机构)需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申购信息的,投资者(或承销机构)应在簿记结束半小时
前向簿记管理人发送符合交易所和簿记管理人要求的申购材料和信息。
投资者(或承销机构)均已明确知悉并确认,对以下原因造成簿记管理人无法及时、准
确完整录入交易所簿记系统的风险,簿记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息;
备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
风险。贵公司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
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
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四:申购说明
(以下内容无需发送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统申购或通过《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等文件邮件申购。
购需求。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为低于和等于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的所有标位的累计申购
量。(具体见填表说明第5条之填写示例)。
填写)。假设本期债券的利率询价区间为5.50%-5.80%、最终发行量为10亿元。某投资者
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获配总量不超最终发行量比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例(如有)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5.80%时,申购金额为35,000万元,但因获配总
量不超最终发行量的20%的比例要求,有效申购金额为2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80%,但高于或等于5.70%时,有效申购金额15,000万
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70%,但高于或等于5.60%时,有效申购金额12,000万
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60%,但高于或等于5.50%时,有效申购金额10,000万
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5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
低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全部获得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
量原则上按比例配售(主承销商可根据投资者申购金额取整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对边
际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配售为准);
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不予配售。
字并盖章后,于申购时间内连同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专业
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
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发送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章后发送至主承销商处,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申购人如需对已
提交至主承销商处的本表进行修改,须征得主承销商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申
购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本表。若因申购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
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购人自行负责。
拥堵或技术故障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需与主承销商沟通确认是否有效。
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
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
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则将视为无效申购。
附件五:廉洁从业规定告知书
(以下内容无需发送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应遵守相关廉洁从业规定,不得以
以下方式向客户、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商业贿赂;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提供或收受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
销或其他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三)提供或收受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四)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五)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
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六)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
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七)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
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八)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
件;
(九)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十)违规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十一)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二)违规向发行人、投资者做出承销佣金部分返还、提供财务补偿等不当承诺
或行为;
(十三)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以上规定敬请知悉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