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监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序合法、有效,公司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第 4 期持股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