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
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
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参股公司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合并换股事项系基于公司对参股公司上市进程的配合与支持,有利于实
现公司分享参股公司上市的潜在收益。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公司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付海亮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