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中程退 公告编号:2025-05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中
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于近日收到青
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鲁 0202 民初 10942
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合同纠纷案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法院判决:
付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 6,147,549.30 元及利息(以 6,147,549.3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付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 12,962,612.52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8,498 元,由青岛海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30,776 元,由
青岛中资中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17,72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7 日、2024 年 9 月 18 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2025
年 3 月 11 日、2025 年 4 月 8 日、2025 年 4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9 日、2025 年
(公告编号:2024-047)、
《关
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5)、
《关于印尼子公司重
(公告编号:2024-077)、
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关于印尼子公司重
(公告编号:2025-010)、
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
(公告编号:2025-021)、
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关于
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关于新加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展及前期诉讼进展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1)。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有新进展的详见本公告
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
最新进展。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除《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所列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
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则的
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收到应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判决或裁定
基本情况 诉通知 受理法院 诉讼请求
号 (万元) 进展情况 日期和结果
书时间
共计人民币 249828.40 元(性能验收款利息按照被告逾期
天津成科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 青岛市城阳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为
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区人民法院 149148.80 元,质保金利息按照被告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为 100679.60
元)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范建乐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青岛市中级 额损失 405232.00 元、佣金损失 121.57 元、印花税损失
任纠纷案 人民法院 405.23 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 405758.80 元。
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 8735.09 元(2023 年 10 月 31 日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青岛市城阳 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以欠款 113800.00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
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区人民法院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
算,其后利息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
,以上暂
合计 122535.09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申请;2.宣告 TBR 进入“临时延缓债务偿还义务”
(PKPU-
PT Cakra Gemilang Sukses
S)状态,为期最长 45 天,自本裁定宣读之日起计算;3.
(
“CGS”
)、PT Nusa Cipta
任命并指定一位监督法官,来自雅加达中区商事法院的法
Konstruksi(“NCK”)诉 PT 雅加达商事
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 法院
指定的 Andi Syahril Silitonga,Leonardo Priko
(
“TBR”
)债务偿还义务诉讼
Simanjuntak,Louis Jauhari Fransisko Sitinjak 为该案
案
件的管理人;5.宣布对管理人的报酬金额将在其完成职责
后另行确定;6.将本次申请中的所有费用由 TBR 承担。
公司为被告一;辽宁久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二;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三;1.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三在 2018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存在形式劳动关系,与被告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
求判令被告三、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
张书林诉公司、辽宁久乐境外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期间存在形式劳动关系,与被告一
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山海 青岛市市北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
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 区人民法院 告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 312334.45 元。5.请求判令被告
争议纠纷案 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46867.68 元,
(具体计算方式
为:12822.29/21.5*53 周*1.5 天*1 年*(200%-100%)
=46867.68 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
付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
班工资 15327.79 元,
(具体计算方式为:
;7.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1790.61
元,
(具体计算方式为:12822.29/21.75*10 天*(300%-
;8.请求判令合并原告在被告二与被
告三的工作年限,统一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的年限,并据此判令被告三、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
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53867.48 元;9.请求判令
被告二、被告一连带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的差额 245748.36 元;10.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承担
原告维权费 12000(包含律师费 1 万元,差旅费 2000
元)
;11.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 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8412.8 元为基数,按
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区人民法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暂以 2024 年 10 月 27 日起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止,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147.90 元。
合计金额 1182.42 / / /
附件二:
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受理法 涉案金额
基本情况 涉诉时间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号 院 (万元)
一审判决:
一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江 西 省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与 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签订的《印尼苏拉威西莫罗
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 2+7.5MW 余热电 站
瓦力高炉冶炼厂 2*7.MW 余热电站(1#、2#机组)安装工
(1#、2#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印尼苏
程施工合同书》《印尼苏拉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
拉威西莫罗瓦利高炉冶炼厂 2+7.5MW 余热 电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 站(3#、4#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2.请求
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解除。二、PT Artabumi Sentra
省电力建设有限公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
Industri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建集
司诉 PT.Artabumi 青岛市 514.053314 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
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5140533.41 元。三、
Sentra Industri/ 城阳区 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共计 141.550299 万元(其中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 人民法 延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
日内支付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股份有限公司建设 院 款利率从 2016 年 7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逾期付款利息,以 2980928.3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月 19 日(共 1120 天)为 685685.52,元,按照
案 一年期 LPR 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3
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
年 7 月 10 日(共 1420 天)为 719817.47 元,二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直至全部工程
价利率计算;以 225.2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款项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全部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由二被告承担。
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四、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 47784 元、公告费 600 元,由 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一审裁决:
返还补充协议表 1 中序号 1-4 项旧电缆合计
款损失,依据法释【2020】第十八条被申请人违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 北京仲 3,548,614.76 元为基数,按照 LPR 标准,向申请人支
约行为发生时(2023 年 4 月 5 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
同纠纷案 会 损失;3.支付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 元和
并上浮 50%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6 日起计算至
律师费 60,600 元;4.本案仲裁费 101,284.17 元(含仲
被申请人还清全部货款本金时止的逾期付款损
裁员报酬 66,991.67 元、机构费用 34,292.5 元,已由
失,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 33709 元;4.裁决
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81,027.34 元。
被申请人制度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5000 元、
保全保险费 4500 元、律师费 60600 元。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 青岛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
墙科技有限公司诉 城阳区 1388873.4 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 1 年期 LPR 计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 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 院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