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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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代码:60139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25-043
H 股代码:00390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7     -       2025/7/18 2025/7/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741,008,919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7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7     -       2025/7/18 2025/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包含无限售条
件股份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对于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本公司 H 股股票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
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
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 A 股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利每股人民币 0.178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02 元。享受税收协定优
惠待遇的 QFII、RQFII 持有上市公司 A 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商
务部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
惠操作指引》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
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
入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02 元。如果沪股通投资
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
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60 号)等规定执行。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17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413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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