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6 - 2025/7/17 2025/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
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 1.3 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
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维持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
人民币(含税),现金分红总额由 55,332,127.37 元(含税)调整为 54,924,889.37 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6)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433,392,868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893,719
股不参与分红,参与分红股数 422,499,149 股,以 422,499,149 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本次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
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具体除权除息方案:
“每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22,499,149×0.13÷433,392,868≈0.126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126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6 - 2025/7/17 2025/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OUISA W FENG、GAVIN JL FENG 、JAMIN JM FENG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7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