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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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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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F20250884 号
致: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股份”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国联
股份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联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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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国联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
就国联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国联股份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
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专
户中共计 3,591,000 股,其中 1,795,500 股继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剩余 1,795,500 股由原来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
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及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722,333,313
股变更为 720,537,813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公司 1,795,500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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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国联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
数,拟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
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
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720,537,813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
配的回购专户中持有的 1,795,5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718,742,313
股。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18,742,313×0.066)÷720,537,813≈0.0658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
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6 月 24 日)的收盘价 21.68 元/股计算差异化
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虚拟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1.68-0.0658)÷(1+0)≈21.6142 元/股。
   实际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21.68-0.066)÷(1+0)=21.614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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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0.0009%,小于 1%。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满足的情形
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2)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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