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5: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
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
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
职工代表。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
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
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
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
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
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
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
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公司指定专人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
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江永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