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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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
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
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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