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5: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
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手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
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制定。
               第二节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投
资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
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事件的报告
事宜。
  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事件,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
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况介绍、
与该重大事件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
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裁审核后予以
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
前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
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
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
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
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
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
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
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总裁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相关公告、
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有关信息及其影响。公司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所收
到的上述公告、通知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时,应严格遵循
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
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报送证券投
资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
  第五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
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
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
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江永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