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公司章程》《金
融投资管理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
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
再按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
的外币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经签署但尚未收款的出口订单的外汇收入总额。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
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分析与
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关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决议或纪要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 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 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
针。
(五)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具体实施,包括日常决策记录、交易指令与执行记录、资金划转记录、档案资料的收
集与整理归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汇报。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金融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交割金额不超过预接出口订单总金额30%的远期结汇业
务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
(二)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交割金额不超过预接出口订单总金额50%的远期结汇业
务由董事会审批。
(三)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交割金额不超过预接出口订单总金额80%的远期结汇业
务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
权及经批准的远期结售汇计划进行操作,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营销中心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
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
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根据营销中心的申请,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
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
分析,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草案)。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草案)的合规性以及汇率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权限的外汇业务,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经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根据决议向银行提
交远期结汇申请书。
第十九条 在与银行确认后,财务中心应及时将签署远期结售汇确定的远期结汇汇
率及结汇金额等事项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汇报。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远期结汇合约交割期内,财务中心应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
资金到相应帐号,并提出交割申请,并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5日内出具损益报告,报远期结售汇领
导小组审批,同时提交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
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
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
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
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汇总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
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
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远期结售汇合约等文件应及时归
档,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规范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