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
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
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
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新闻媒体;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 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 公司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人员非正式渠
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
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
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以及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全体员工应积
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
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
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
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
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
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公司业务专区“资料填报->投
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可以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可以在公司
网站刊载。公司投资者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
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解决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并不代替公司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互动易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
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相关人员拟定回复内容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子公司咨询,相关人员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
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相关文件;如果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
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文件“(更正后)”的标注以示区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